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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部门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关于养老有这些重要内容

发布日期:2022-01-11点击次数:430发布者:管理员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21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 2025 年,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多元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基本形成,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其中,在养老方面,《规划》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形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在养老服务方面,《规划》要求加强乡镇(街道)范围内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落实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按照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稳步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工程,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规划》同时提出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其中要深入推进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形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引导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

  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允许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全面保障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民待遇。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摘录原文中养老、康复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涵盖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和文体服务保障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本规划是“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规划期为2021—2025 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之间制度性差异明显减少,实现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轨运行,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筹城乡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健全。

  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加快提升,全国养老机构和设施总数达到 31.9万个,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 823.8万张。 人民生活得到显著改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13.6 亿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9.99 亿人。

  第三节 主要目标

  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提质扩容。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都得到较大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获取方式更加便捷、供给主体更加多元,推动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安全有监管,逐步实现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

  生活服务高品质多样化升级。适应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高品质的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家政等服务需求,生活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产业规模明显扩大,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增加国内消费、扩大有效需求的同时,为今后公共服务提质升级蓄势储能,逐步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

  第一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有保障、文体服务有保障”的民生保障目标,完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牵头负责单位及支出责任,作为各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准和人民群众享有相应权利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对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细化地方具体实施配套标准,对有国家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应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执行,确保内容无缺项、目标人群全覆盖、标准不高攀、投入有保障、服务可持续。统筹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标准要素,完善重点行业领域标准规范,加强各行业标准间的统筹衔接。推动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达标。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监测预警,强化实施效果反馈利用,推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地落实。逐步建立具备查询、公开、宣传、共享等一体化功能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资源库,集中公开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资源库纳入全国公共数据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数据深度挖掘与共享开放。

  开展重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程。加快公共教育、社会保险、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重点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建立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配套的支撑标准体系,强化标准信息公开与实施推广,持续开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适龄儿童变化情况,制定完善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保障足够的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健全校园校舍、师资队伍、教学装备、经费保障等办学条件标准化推进机制,确保“两免一补”等资助政策城乡学生全覆盖。研究提出残疾人服务标准体系,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护、就业服务、无障碍和残疾人服务资源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标准试点。组织开展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社会保险等领域专项标准试点,持续优化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推动全国范围内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供给。制定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标准,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细化服务项目和标准,完善设施建设、功能布局、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流程、管理规范等软硬件标准和质量要求。细化完善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跟踪评估和监督反馈机制,推动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第二节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

  医疗卫生。扩大医护人员特别是儿科、全科、麻醉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科等短缺医师和注册护士规模,提升医护人员培养质量。多途径培养培训乡村医疗卫生工作队伍,改善乡村卫生服务水平。以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边境口岸城市、县级医院为重点,完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加大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加强妇幼保健、传染病、精神病等诊疗能力建设。以儿科、全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为重点,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网络,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基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政策。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推动省级统筹。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加强国家、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中心建设和跨区域业务协作,全面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提升疫情监测预警能力,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养老服务。加强乡镇(街道)范围内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落实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按照人均不少于 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稳步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工程,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健全养老服务培训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壮大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队伍。逐步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三节 加快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增加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服务供给。结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健全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与居住年限相挂钩的非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稳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地供给、覆盖全部常住人口。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异地结算、钱随人走等相关制度安排,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对象认定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根据各地实际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动态调整。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教育、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学生资助和社会救助范围,健全应助尽助机制,提升精准资助水平。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制度,优先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研究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残疾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等的衔接。

  紧紧围绕供需矛盾突出的公共服务领域,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教育、医疗等领域普惠性规范性服务供给,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

  推动重点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扩容

  积极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深入推进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形成“15 分钟”养老服务圈。引导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允许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全面保障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民待遇。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均衡发展优质医疗服务。聚焦重点人群健康需求,提升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与保障能力,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系统连续。依托综合医院、职业病专科医院,加强尘肺病、化学中毒等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能力建设,增强职业健康服务可及性便利性。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推动医养结合等多业态融合服务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和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在医疗资源不足地区,坚持“按重点病种选医院、按需求选地区,院地合作、省部共建”的思路进一步推进区域医疗中心试点建设,通过建设高水平医院分中心、分支机构和“一院多区”等方式,定向放大国家顶级优质医疗资源。支持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积极发展医疗联合体,加强智慧医院建设,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增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的辐射服务能力。推动县级医院提标扩能,加强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和儿童等救治中心以及肿瘤综合治疗中心、慢性病管理中心建设。

  积极推动改善住房条件。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供应范围以面向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常住人口。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多措并举促进单位依法缴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租购并举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

  推进重点行业创新融合发展

  医疗卫生服务提质增效。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支持发展医学检验等第三方医疗服务,推动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鼓励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推动精准医疗等新兴服务发展。鼓励支持医疗康复、健康管理、心理咨询、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发展。以高端医疗、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积极发展智慧医疗,鼓励医疗机构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执业保险。推动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体育、家政、健康等行业融合发展。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健康产品专业化生产研发基地,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和集聚区。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增强服务能力, 发挥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统筹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科学设定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选址应贴近服务对象,与服务半径和服务对象数量、年龄结构等因素有机衔接。幼儿园和小学、社区养老托育设施、卫生站(室)等服务频次高、服务对象活动能力弱的设施,应适度控制设施规模、合理安排设施密度。人员居住相对分散的偏远农村地区,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固定服务设施和流动服务设施,流动服务应明确服务时间和地点并保持相对稳定,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便利性。 合理控制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的原则,不宜盲目追求大规模的综合性设施。对于高频次服务设施, 应适度减小规模、增加布点, 通过总分馆(院)、连锁等多种方式形成服务合力,共享优质资源。对于服务频次相对较低或多个服务事项具有较强相关性的设施,应统筹考虑服务链条,适度集中布局,推广“只跑一次”等已有成功经验,简化办理流程。在鼓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保留必要的现场服务窗口。

  提高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水平

  推进新技术创新应用。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鼓励支持新技术赋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互联网+公共服务”发展,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互动,支持高水平公共服务机构对接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促进人工智能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鼓励支持数字创意、智慧就业、智慧医疗、智慧住房公积金、智慧法律服务、智慧旅游、智慧文化、智慧广电、智能体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公共服务与互联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大力培育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平台和行业垂直平台。探索“区块链+”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运用。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共享数字生活。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推动更多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持续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推动服务数据互联互通。探索实施民生档案跨区查档服务项目,建立互认互通的档案专题数据标准体系。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强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重点领域数据信息交换共享, 加快实现民生保障事项“ 一地受理、一次办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等方式,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减少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加强地区间的信息互联互通,积极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社会关系转移接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便利服务。逐步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在加强公共服务数据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推动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

  推动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在明确服务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基层人财物保障力度,持续改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推动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发展、共建共享。推进审批权限和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推动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养老托育、扶残助残、家政服务、物流商超、治安执法、纠纷调处、心理援助等便民服务场景有机集成和精准对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实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站点与以社区网格员为主体搭建的社会治理网络有机结合。培养专业化专职化的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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