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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纠纷中要注意的三个常识性问题

发布日期:2017-05-10点击次数:309发布者:管理员

 

物业收费纠纷中
不得不注意的三个常识性问题


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2、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也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但即使这种情况发生了,单个业主也不能以物业公司进入不合法为由,拒绝向给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因为由单个业主来否认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就违法了。
 
在《合同法》上,这种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上仍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假设之后召开的业主大会决定承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业主大会最终决议否定了这份合同的效力,业主也应根据物业公司已提供的事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存有异议,应通过建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渠道解决,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不当。
 
3、与物业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这份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只要与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即可,无需再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另外,即使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订立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事实的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仍可以要求业主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转自(摘编自《物联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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